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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钢铁政策的三大看点


2015版政策汇集了我国政府多年来的钢铁治理经验,也指出了未来十年的政府工作重点。

  一是化解过剩产能,重在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化解钢铁产能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从淘汰落后产能,再到化解过剩产能的转变。不同阶段,出台有针对性的治理政策。分别在98年亚洲金融[-0.89%]危机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政府重拳治理产能过剩,基本落脚点在淘汰落后产能,重拳出击小高炉。随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稳步推进,落后产能占比已经下降。根据工信部调查,到2013年年底,我国400立方米以下高炉的产能比例已降至4.7%。但随着近年的项目投产,催生了产能过高释放,我国再启艰难的去钢铁产能化工作,就必须转换思路,鼓励企业置换现有产能,由淘汰落后产能转向过剩产能。由此,2013年10月国务院确定钢铁为五大过剩产能行业之一,从行政审批、工业用地、信贷等方面加以抑制。再到2015版政策提出了建立企业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完善钢铁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效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矛盾。”

  而且,治理过剩产能的措施也在转变,淡化行政手段,重点发挥市场作用。如2009年左右分别发布了《钢铁兼并重组条例》草案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都无疾而终,并未落实。最终,中央政府开始重点运用市场化手段。工信部开始用类似备案制的管理方式,制定《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在2014年11月25日,工信部公布了第三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三批累计公告了305家规范企业名单,其余未纳入的产能不得不淘汰或升级,也面临着差别电价和惩罚性水价。目前,2015版政策强调产能置换,要求“2017年底之前,新(改、扩)建炼铁、炼钢项目严格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程序及要求,制定置换方案,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

  二是法律和监管手段均已经成熟,环保倒逼钢铁转型升级。

  钢铁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社会法律框架的逐步完善,尤其2015年实施《环境保护法》,在惩罚力度、监管手段等方面,将促进钢铁行业的绿色发展。

  惩罚力度加大。钢铁行业的环保设施(布袋除尘)运行费用每吨一百元以上,低负荷运转或关停环保设备,一个中等规模钢企可每年减少支出数千万元。以往只能简单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从制度设计上堵住漏洞,从而形成对企业偷排污染的强大震慑力。2015年新环保法生效的两个月内,案件最高罚款数额达到190万元,且行政干预加强,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而且,监管手段开始齐全。随着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实施环保和耗能的自动监控,从而在手段上保障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的实时开启。在软硬件条件具备基础上,2015版政策强调“建立钢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钢铁企业应及时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定期编写和发布企业环境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环保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此外,也将提高环保执法的力度,2015年,政府着力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中组部开始牵头起草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三是加快体制改革,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

  今年3月,发改委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允许外资对国内钢铁企业的控股。此前,我国将钢铁行业定位为战略行业,2005年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外资控股中国钢铁企业。如2005年时,米塔尔钢铁公司斥资26亿元收购华菱钢铁[0.65%资金研报]的股权,最终米塔尔减持了华菱的股权。目前看,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德国蒂森克虏伯等国际钢厂采取参股形式,组建板材,为其母国在华的汽车等合资公司提供原材料。

  2015版政策中提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这反映出未来我国市场逐步开放,中国钢铁产业链高度成熟,基础设施完善,良好的发展环境将吸引外资钢厂寻求差异化建厂,同时更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尤其开拓印度、越南等南亚及东南亚的新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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